商会评估,波兰政府反对放弃的理条正式行使的反对权,而该权力过去和现在都有效”。这些理由“可以被视为试图重新论证波兰通过签署《布莱顿宣言》和批准第15号议定书而自愿且毫无保留地做出的法律政策选择”。事实上,波兰政府反对放弃的理由可以理解为——行使一项条约权力,正如商会承认的那样,波兰仍然可以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30条行使这项权力。
最终,审判庭强调其裁决的合理性,强调《欧洲人权公约》第43条并未赋予当事人不受约束的对案件进行两级审查的权利。然而,波兰政府的论点并非如此。相反,政府辩称,放弃管辖权将“消除大审判庭根据第43条重新审理案件的可能性”(斜体字为笔者所加)。而这正是缔约国在规定放弃管辖权需经当事人同意时希望创造的机会。
分庭驳回波兰反对放弃主权要求的
所有理由均基于《规则》第72条第4款规定的条件,即反对意见必须“有充分理由”。这引发了一个问题:法院 WhatsApp 号码数据 是否可以在其规则中对放弃主权的反对意见设定比《公约》本身规定更多或更严格的要求。
《欧洲人权公约》第30条的现行形式是由1994年5月11日通过的第11号议定书引入的。根据该议定书的措辞——“除非案件一方提出反对”,案件当事人拥有不受约 给大审判庭。《欧洲人权公约》第11号议定书的解释性报告解释了第30条赋予此类权利的理由:
“79. […] 放弃需经双方同意的原因应结合根据部长委员会1993年5月28日的决定引入的“重新审理”概念来理解。该条款旨在确保此类“重新审理”不会受到不利影响。
异议权是指允许一方对放弃提出异议,但如果其 判决(无论是基于管辖权还是实质性)存在异议 随着第二季度的临近,经济不确定性 ,则可以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 43 条寻求将案件提交大审判庭。例如,在Öcalan v. Turkey案(编号 46221/99)中,土耳其政府首先对放弃提出异议,随后在审判庭作出判决后,请求将案件提交大审判庭:大审判庭小组接受了这一请求。如果案件中提出了重要的法律问题,则对放弃的异议并不被视为拒绝提交的理由——异议并不构成禁止反言。
法院最近在年月
日为筹备关于法院未来的布莱顿会议而通过的初步意见中确认,当事方拥有反对放弃的“权利” ,其部分内容如下:
“法院希望在其《法院规则》中强制规定,如果审判 的判例法,则其有权根据第30条放弃管辖权。为使该措施有效,各国必须放 印度尼西亚数据 弃反对将管辖权移交给大审判庭的权利。因此,应考虑从《公约》中删除这项权利”(斜体字为添加)。
在“Grzęda诉波兰”案作出判决之前,法院的实通过法院规则由“本质上仅限于 的后门 践承认当事方享有不受限制的反对权,将任何反对意见视为自动否决权。例如,在“Öcalan诉土耳其”案(第46221/99号)中,分庭在其2003年3月12日的判决(第6段)中指出,土耳其政府反对放弃,“因此,该案仍需分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