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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波兰的反对意见“理由不足

庭裁”,并放弃了管辖权,支持大审判庭。大审判庭于 2021 年 5 月 19 日就此案举行了听证会。在致各方的信函中,分庭表示,政府并未辩称该案件不适合放弃管辖权,也未提供任何理由说明为何该案件不符合第 30 条规定的放弃管辖权的标准;即为何该案件不会引发影响《公约》解释的严重问题,或为何在分庭解决某个问题可能不会产生与法院先前作出的判决相抵触的结果。首先必须指出,分庭并未向波兰政府说明其放弃管辖权的原因,这使得政府难以解决这些问题。各方的任务不是对分庭未来的决定进行事后猜测并提出假设性的反驳。无论如何,人们可能会问,当事人——

通常是在诉讼的早期阶段

公约》解释的严重问题,或者分庭是否想要背离法院先前的判例法。分庭有时会在向被告政府提交申请 电报号码 书和支持文件后的几周内通知当事人放弃管辖权的意图,其中许多文件甚至没有翻译成法院的任何一种官方语言(例如,亚美尼亚诉土耳其案,第 43517/20 号)。第 30 条中的要求是分庭在作出放弃裁决时应适用的标准。当且仅当这些要求得到满足时,分庭“可以”放弃管辖权。但是,并没有迹象表明当事人只能以未满足这些要求为由提出反对。当事人反对的理由可能有很多。正如文献所指出的,“拖延诉讼程序的利益可能是原因之一。另一个原因可能是,根据第11号议定书的起草历史,以及支持和不支持两级审理制度的国家之间著名的历史性妥协,各国确信,国家有权通过两级审理程序对案件进行审查。” 还有一个原因可能是为了避免将一个案件与另一个案件(尤其是针对另一个被告国的案件)合并审理,因为该案件已经提交大审判庭审理。

该分庭还表示,波兰作为2012年关于欧洲人权法 的《布莱顿宣言》的签署国之一,“自愿且毫无保留地同意在《欧 印度尼西亚数据 洲人权公约》第15号议定书生效之前,不反对放弃国籍的集体政策”。该议定书将剥夺缔约国反对放弃国籍的权力。此外,波兰已“于2015年9月10日批准第15号议定书,从而以法律形式表明其承诺,即法院诉讼程序的缔约国不再反对放弃国籍。” 该分庭在此歪曲事实。 《公约》缔约国大会在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布莱顿宣言》中所做的一切。

就是得出结论“应当修正

并“鼓励缔约国在修正文书生效前,不要反对任何商会提出的放弃建议”(斜体字为我所加)。因此,波兰绝不会通过《布莱顿宣言》“自愿且毫无保留地”同意任何内容。该商会也曲解了法律。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VCLT)第18条,条约只有在生效时才产生法律效 不要称之为关键周: 尽管政府官员热衷于 力。在现有条约修正案生效前行使该条约下的权利,并不违背修正 效之前,不存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6条,只有“生效的条约 定波兰的反对意  才具有约束力”。因此,波兰批准该议定书本身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分庭肯定知道这一点,因为分庭在其裁决中谈到的是“政策”而不是“义务”,谈到的是波兰“应该”而不是“必须”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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