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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法下的环境保护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均已得到俄罗斯批准,可直接适用。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武装冲突期间生存权不得减损,俄罗斯并未对私人和家庭生活权做出减损。俄罗斯退出后,《欧洲人权公约》不再适用于大坝拆除事件。

国际人权法并未在任何文书中明确规定享有清洁健康环境的权利

然而,最近的判 国际人权法下 例和国家实践已确立了其作为一项附带权利的存在,与公民政治权利和社会经济权利相关。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和第十七条分别规定各国有义务不得任意干涉生命权和私人及家庭生活权。法院和条约机构对各国规定了积极的和消极的义务,以维护和保护源于这些权利的环境。在 斯里兰卡电话号码库 波蒂略·卡塞雷斯诉巴拉圭一案中,人权事务委员会借鉴了欧洲和美洲人权法院的大量判例,认为各国必须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构成生命威胁的可合理预见的环 国际人权法下 境恶化。委员会进一步重申了长期以来的观点,即对健康和福祉造成严重影响的环境恶化可能构成违反第十七条的行为。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生命权的第 36 号一般性意见主张,尊重和确保有尊严地生存的权利的义务取决于采取措施保护环境免受危害。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11 条保障适足生活水准的权利,第 12 条保障最高可达到的健康水准。虽然各国承担的义务对资源限制或紧急情况更为敏感,但故意采取倒退行动通常构成违法行为。例如,强制驱逐是对住房权的侵犯(如第 11 条所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4 号一般性意见发现,居住在灾害多发地区的人们尤其容 控制能教导吗? 易受到住房权侵犯。关于健康权,第 14 号一般性意见发现,各国必须避免通过国有设施进行非法污染。

卡霍夫卡大坝被毁侵犯了哪些权利?

这里有两大责任领域至关重要,它们分别体现在国际法委员会草案的原则 13 和 19 中。原则 13 禁止“使用旨在或可能造成广泛、长期和严重环境损害的作战方法和手段”(另见习惯国际人道法规则 44)。原则 19 要求占领 线数据库 国“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对被占领土的环境造成重大损害”。后者很重要,因为正如马尔科·米拉诺维奇所解释的那样,俄罗斯对大坝的故意破坏可能不构成国际人道法下的“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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