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港口限制造成的人道主义危机,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各国为应对疫情而关闭港口的行为是否合法。港口位于内水,构成一国领土的一部分,各国根据国际法对其拥有主权。这赋予港口国家控制入境或拒绝船舶进入其港口的主权(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8 条和第 25 条,尼加拉瓜诉美利坚合众国,第 212-13 段)。一国海岸构成港口国家拒绝船舶进入其港口的合法理由(拉斐特,1996 年)。因此,港口国家似乎只不过是在前所未有的危机中行使保护公众健康的主权而已。
海上人权与国际法
各国关闭港口的决定不应被纵容
因为这将数百人置于危险之中。各国还承担着根据国际海洋法、人权法和劳动法保护海上人权的义务;而这一义务在疫情期间被搁置一旁。
尽管没有直接提及人权,《联合国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仍规定船旗国和沿海国有保护海上人命安全的积极义务(《联合国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94和98条)。阻止船员换班迫使船员在不健康的条件下不间断地工作,远远超出了雇佣合同的规定,这与《联合国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不符。原因是疲劳是船上事故的主要原因,危及船员的生命。此外,拒绝在港口为生病的海员提供医疗,并在他们无法执行对船舶安全至关重要的任务时强迫他们返回海上,可能会造成危难情况(Klein,2020年)。当国家拒绝 电报列表 帮助海上患病移民(这些移民可能不会溺水,但可能死于新冠肺炎)或拒绝将他们带到安全的地方,使他们的生命不再受到威胁,并满足他们的基本人类需求(如食物、住所和医疗需求)时,很可能会出现危难情况(《1979 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第 2 章,MSC Res. 167(78) 附件 34,2004 年)。LOSC作为一种活的工具,一直是进化解释的主题,其中反映了保护海上人权日益增长的必要性。M /V Saiga中宣称的“考虑人性”格言已经得到扩展,以实施海上人权保障,这使得几乎没有空间质疑国家遵守海上国际人权法的义务,包括在大流行期间(Petrig & Bo,2019 年)。
除了国际法公约之外
各国在“根据国际法直接或间接地、全部或部分地、法律上或事实 选择正确的配色方案和材料 上进行有效控制”时,还有明确的义务保护海上人权(CAT/C/41/D/323/2007)。人权理事会(第 6 号和第 36 号一般性意见)指出,保护生命的义务要求各国采取适当措施,包括为应对流行病或危及生命的疾病提供医疗服务。欧洲人权法院还裁定,当一国当局故意拒绝提供挽救生命的紧急治疗,使个人生命处于危险之中时,可能构成侵犯生命权(见此处、此处和此处)。因此,船旗国有义务通过在船上随时提供医 在短信中 疗服务来保护生命权,在危及生命的情况下,港口国必须提供医疗服务。未能在船上提供医疗服务或拒绝在港口为危重病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国家违反了其保护生命权的积极义务。一些国家强迫获救人员在拥挤肮脏的船上隔离,或将他们遣返,这进一步侵犯了人权。恶劣的隔健康和安全以及防止载有 离条件可能构成酷刑,甚至可能构成集体驱逐,这与国际人权法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