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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小组报告对不合规情况进行事实调查

 

如果各方对专家组最终报告的执行存在分歧,可以为此目的召集合规性审查小组。[第 19 章,第 19.16 条]。合规性审查小组的任务是客观评估以下内容:“a)应诉方为履行第 19.15 条(最终报告的执行)第 1 款规定的义务而采取的任何行动的事实方面;以及 b)应诉方为履行第 19.15 条(最终报告的执行)第 1 款规定的义务而采取的任何措施是否存在或是否与[RCEP]相一致”。[第 19 章,第 19.16(3) 条]与专家组类似,合规性审查小组仅就与最终报告执行有关的上述问题作出裁定,并不被授予发布强制执行最终报告的命令或决定的任何权力。

有限自助:协商补偿、暂停优惠及其他义务

申诉方只能有限度地采取临时措施,例如与不遵守规定的答辩方协商赔偿和/或暂停减让及其他义务。这些措施是临时性的,“如果答辩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第19.15条(最终报告的执行)第1款规定的义务,则可采取这些措施。但是,赔偿或暂停减让及其他义务均不优先于履行第19.15条(最终报告的执行)第1款规定的义务。赔偿是 自愿的 ,如果给予,应与本协议相符。”[第19章,第19.17(1)条]。如果双方不能就补偿达成一致,或者已达成补偿协议但答辩方继续不遵守该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则“申诉方可随时通知答辩方和其他缔约方,其打算中止向答辩方申请相当于取消或减损程度的优惠或其他义务,并有权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天后开始中止优惠或其他义务。”[第 19 章,第 19.17(3) 条]。

在考虑暂停哪些减让或其他义务时

申诉方应适用以下原则:“(a)申诉方应首先寻求暂停专家组认定存在不符合或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同一部门或多个部门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及(b)如申诉方认为暂停同一部门或多个部门的减让或其他义务不可行或无效,则其可暂停其他部门的减让或其他义务。”[第19章,第19.6条]与世界贸易法中的遵约制度类似,暂停减让的程度“应与取 手机号码数据 消或减损的程度相当”。 [第19章,第19.7条] 如果被诉方对拟议的暂停程度提出异议,或坚持其已遵守补偿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或认为申诉方在暂停特许权或义务时未适用必要的原则,则被诉方可诉诸进一步的事实调查或程序。[第19章,第19.8条至第19.15条]

对最不发达国家的适当克制

争端解决的特殊与差别待遇(SDT)

值得注意的是,RCEP第19章第19.18条敦促缔约方“在根据本 制定沟通策略的阶段 程序提出涉及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的事项时应保持适当克制”。该条款确保相对较新的东盟成员国柬埔寨、缅甸和老挝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免受上述程序的影响。(越南早已被排除在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名单之外。)RCEP并未明确或定义“适当克制”的含义,以及在每种情况下如 在短信中 何运用。它也没有明确指出,如果被告方是柬埔寨、缅甸和老挝等最不发达国家,且这些国家反对就与其他RCEP成员国之间的任何特定争端设立专家组,专家组是否可以合理地拒绝管辖。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则对RCEP争端解决的影响似乎更多地在于抑制申诉方的冲动,而不是将其直接用根据小组报告对不合 作反对适用第19章争端解决程序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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