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摧毁大坝是“攻击”,那么几乎可以肯定这是不合情理的,是采取鲁莽和严重破坏环境的手段。如果不是,那么这将违反占领国防止对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积极义务。
如果俄罗斯采取预防措施
限制大坝对平民的破坏,,结果会怎样?首先,任何预防措施都无法防止对民用物体的非法破坏,这一点值得怀疑。破坏财产必须对军事行动“绝对必要”(根据《日内瓦第四条约》第 53 条)。虽然俄罗斯可以辩称洪水是为了实现军事目的:阻止乌克兰的反攻,但绝对必要性是一个非常高的标准。洪水的不可控性质很可能是“ 比如疏散南岸的平民 肆意”和不可接受的。其次,如上所述,国际人道法规定了保护自然环境的独立义务。对环境的灾难性影响,与任何平民财产无关,也将被纳入必要性计算。因此,即使俄罗斯采取了广泛的预防措施,摧毁大坝也几乎肯定会违反其作为占领国的职责。
从这一评估中可以得出三个结论。首先,违反国际人道法的 瑞典电话号码库 杀戮行为在国际人权法中属于任意 比如疏散南岸的平民 杀戮,因此侵犯了生命权。这一长期立场最近在第 36 号一般性意见中得到重申。
其次对生命造成严重威胁也构成对生命权的侵犯
根据国际人权法,制造或未能防止威胁生命的环境危险可构成侵犯。虽然杀戮往往是战争中生命权处理的重点,但第 36 号一般性意见规定,不符合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对平民生命造成威胁”也侵犯了生命权。事实上,如上所述,国际人道法禁止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即使没有对平民造成直接伤害。这一结论影响深远——鉴于洪水造成的生命威胁,数以万计的人 控制,学校的一个问题 可能会声称他们的生命权受到侵犯。
第三,非危及生命的伤害也构成侵犯人权行为。这些伤害包括摧毁房屋、毁坏农田、杀害宠物、破坏文化机构以及影响身心健康。《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私人和家庭生活权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适当生活水平和最高可达到的健康标准的权利适用于这些影响。虽然适用的标准不同(任意、适当、最高可达到),但相关测 线数据库 试是相同的:伤害是否由符合国际人道法的行为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