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大审判庭在“老大哥观察”等诉英国案和“人权观察中心诉瑞典案”中作出判决,认为英国和瑞典的国内监控制度的某些方面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ECHR”)第8条和第10条。尽管大审判庭认定违反条款是由于保障措施不足造成的,但其仍然坚称,“大规模全威胁至关重要”,并且“没有任何替代方案或替代方案组合能够取代大规模拦截权力”(BBW ¶ 166; CFR ¶ 365)。正如EJIL: Talk! 上已经讨论过的,这些判决将使大规模监控制度在未来几十年内保持常态化(参见此处)。
新兴的融合程序拜物教
也不会重复关于大规模监控正常化的相同论点(尽管我非常赞同这一论点)。相反,我认为欧洲人权法 手机号码数据 院在“老大哥观察”和“人权观察中心”案中的做法表明,两个最注重隐私的法院——欧洲人权 在大规模监控行动的合法性问题上出现了一种危险的趋同。因此,我将通过最近的欧盟法院判例来表明这两个法院的做法是一致的。这种趋同源于“程序拜物教”,它表明:政府不仅可以继续部署大规模监控制度,还可以与其他国家共享信息,只要纳入某些保障措施——即使有时(通常?)模糊不清——(点击此处阅读有关“老大哥观察”的程序主义方法及其缺点的更多信息)。
这种程序盲目崇拜强化了我所称的“证券化必然性”叙事,这种叙事忽视了全面监控制度的有效性或适度性,反而认为它们对于保障国家安全而言是不可避免且必要的。“证券化必然性”叙事在9/11事件后上升到政治 尽管它遭到欧洲一些行为体的抵制,例如数据保护机构、欧盟议会和非政府组织,以及(正如我在下文中论述的)直到最近才出现的欧盟法院。
欧洲法院反证券化立场的消退
尤其是在 2013 年斯诺登曝光之后,欧盟法院最初通过众多支持隐私的判决反击了证券化叙事, 剧本:伊朗谈判——单一市场力量——德拉吉的困境 这些判决中,法院拒绝了全面的数据保留以及与监控制度缺乏足够保 爱尔兰数字权利案的开创性判决中,欧盟法院宣布欧盟指令 2006/24/EC(称为“数据保留指令”,该指令要求通信服务提供商存储流量和位置数据 6 个月至 2 年,并维护监控数据库以用于执法目的)无效,因为它过度干涉了《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EUCFR”)第 7 条和第 8 条,这两条分在本文中我不会详细 别保障了私人生活权和数据保护权。欧盟法院拒绝承认全面或不加区分的数据保留可以是相称的。在随后的Tele2 Sverige案中,欧盟法院裁定,为打击严重犯罪而无拦截对 印度尼西亚数据 于缔约国 差别地保留数据违反了欧盟法律,因此将爱尔兰数字权利组织的裁决扩展至欧盟成员国的国家数据保留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