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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没有表明其对收到的投诉内容的立场

从不予受理的申请到驳回的申索

裁决发布后不久,反堕胎媒体就开始对其进行歪曲报道。确切地说,上述不可受理裁决被描述为“堕胎游说者的失败”,因为“支持堕胎的团体未能成功说服法院”,法院“同意”反堕胎第三方干预者在其书面意见中提出的 也没有表明其对 论点。然而,如上所述,法院没有对申请人、国家或干预者的论点进行评估,,而只是表明了它认为立法修正案对具体案件申请人的影响过于遥远和抽象的原因(第 86-87 段)。

从这个意义上讲

上述描述对该决定的描述可能会被不熟悉欧洲人权法院判例的人解读为意味着申请人的诉求被驳回,尽管法院根本没有处理这些诉求。

新的不予入境决定,老把戏

对法院不可受理决定的这种误解并不是什么新鲜事。早在AM 等 南非电话号码库 诉波兰案之前,法院在Grimmark v. Sweden和Steen v. Sweden案中的不可受理决定就被反堕胎团体曲解。

在这些决定中

欧洲人权法院驳回了申 也没有表明其对 请人的投诉,认为其明显 向 Anaëlle Lebovits-Quenehen 提出的三个问题 毫无根据,并认为瑞典当局不雇用拒绝参与堕胎手术的助产士的决定,在申请人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 9 条享有的权利与保护堕胎者的健康之间取得了公平的平衡(Grimmark v. Sweden,第 27 段;Steen v. Sweden;第 22 段)。

反堕胎团体声称,欧洲人权法院“拒绝受理”助产士的良心反对案件(见此处和此处),这意味着医疗保健专业人员拒绝参与/提供堕胎的所谓“权利”尚未得到考虑,并且仍有待法院未来审议。然而,正如巴克所强调的那样,这种说法并不准确;法院认定申请人的投诉明显毫无根据,实际上意味着它驳回了该申请,认为其不可受理,因为它认为 线数据库 明显或表面上不存在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的情况,而法院因此需要“受理”此案(Grimmark v. Sweden,第 22-28 段;Steen v. Sweden;第 17-23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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