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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的待般都受到国际监督机构的有限发展

这是大量的判例法,其基础是非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而不是酷刑。欧洲人权法院直到20 世纪 90 年代末才首次得出关于酷刑的结论,虽然我们可以将此视为欧洲人权法院落后的证据,但我们也可以将其视为欧洲人权法院在国际法中先驱地位的证据,该地位解释了这些经常被忽视的“其他”待遇形式。这些“其他”待遇形式往往处于幕后,原因有几个,但其中一个原因无疑是受到《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影响。该条约在第一条中对酷刑做出了有影响力的定义,而其标题中出现的其他待遇形式直到第 16 条才再次提及,而且其范围的发展方式与酷刑不同。这反映了该公约对预防和惩罚的特别关注,但也反映了人们的担忧,正如罗德利和波拉德等学者从起草历史中观察到的那样,人们担心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太难定义。

但在欧洲区域层面情况却恰恰相反

我们在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美洲人权委员会和美洲人权法院中找到了欧洲人权法院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案例法影响的例子。斯特拉斯堡案例法可能(在某种程度上是正确的)因未更深入地发展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的解释范围而受到批评,但其方法仍然是国际人权法中最发达的,其案例法体系也是最广泛的。在欧洲人权法院案例法体系的发展中,爱尔兰诉英国案的判决至关重要。

爱尔兰诉英国案的影响远不止是词语和原则的特定组合——当用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来概括申请人所遭受的严重经历时,该裁定提升了这些待遇形式的地位。这似乎有悖常理,但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只有与酷刑并列时才会被认为严重性降低。酷刑可以带有“特殊污名”,但并不减轻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的严重性。认为酷刑有所不同的想法本身并不是问题所在;问题在于对第 3 条中严重程度等 手机号码数据 级概念的过度简化解读,这毫无帮助。我曾在其他地方指出,酷刑、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不应被过度简化地、更严重或更不严重地视为不同,而应被视为一种承认实质上不同但又相互关联的经历形式的不同。我系统地研究了欧洲人权法院 40 年来的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案例,结果表明,自 1978 年以来,关于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的调查结果总体上集中在一个连贯的、狭隘的概念核心上:因遭受象征性排斥而产生的深刻无力感。

爱尔兰诉英国案是欧洲人权

法院首次就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作出裁定,涉及墙站、蒙头、噪音、食物、水和睡 您正在尝试告诉人们何时考虑您的品 眠剥夺等严重经历,这开启了通往这一方向的大门: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必须被理解为触及人之为人本质的经历。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类别所涵盖的社会经历包括环境条件(生活条件,无论是在剥夺自由的情境之内还是之外)、身心侵犯 俄罗斯号码列表 以及面对苦难时的冷漠,所有这些都表现出一种失控,影响一个人的自我认知,并象征性地否定一个人作为人的地位。我们可以在基于不人道和/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而获得成功的申请中不断发现这一点,涉及的经形式的待般都受到国 历包括故意阻挠紧急的产前检查请求,在亲属和公众面前被关在笼子里受审,以及像爱尔兰诉英国案中发生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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